隱私權政策
台灣和泉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理解妥善保護並處理顧客及往來廠商等(以下統稱「往來廠商」)及聘僱求職者之個人資料(定義於「台灣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者,以下同),屬於企業重要的責任與義務。本公司除遵守台灣的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等相關法令外,並遵守本隱私權政策(下稱「本隱私權政策」)。
一、 除依個資法免除通知者外,本公司利用個人資料時,應通知往來廠商及聘僱求職者(以下統稱「當事人」)以下事項:
1.非公務機關之名稱:
名稱:台灣和泉電氣股份有限公司
2.蒐集個人資料之目的:
(1)本公司就下列目的蒐集當事人之個人資料等。
A. <有關往來廠商之個人資料>
a.為向往來廠商販賣、提供電氣機械器具、控制儀器、裝置、電子零件、設備、電子量測儀器、精密機械器具、一般機械器具、化學機械、裝置、
軟體等產品(以下統稱「本公司產品」)或其相關服務;
b.為接受往來廠商提供與本公司產品相關之產品、零件、材料、服務;
c.為提供往來廠商有關本公司產品或其相關服務之資訊、新產品資訊、展示會、研討會、活動之介紹等對交易廠商有用之資訊;
d.為向往來廠商詢問其提供之產品或服務;
e.為辦理有關前述a.至d.之其他業務。
B. <有關聘僱求職者之個人資料>
a.為於聘僱甄選中判斷是否選用該員;
b.為向聘僱求職者為各種連絡或通知;
c.為管理聘僱業務。
(2)本公司應於本隱私權政策第1條第2項規定之特定目的所必要之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但有以下任一情形者,得利用於特定目的之外:
A.依照法令辦理;
B.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C.為增進公共利益;
D.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E.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該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個人;
F.經當事人同意;
G.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3.所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型
姓名、地址、電話號碼、電子郵件位址及當事人提供之其他個人資料,且屬於為達成蒐集目的所必要者。
4.利用個人資料之期間、地區、對象與利用方式
(1)利用期間
達成本隱私權政策第1條第2項蒐集目的前之期間。
(2)利用地區
「個人資料之利用對象」所位於之國內及國外所在地。
(3)利用對象
本公司、本公司之母公司IDEC株式會社與其他關係企業、本公司之業務委託對象及本公司之母公司IDEC株式會社之業務委託對象。
(4)利用方式
依個資法相關法令使用自動化或其他非自動化機器或終端裝置進行蒐集、處理等利用。
5.當事人對本公司持有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以下權利:
(1)除個資法第10條但書規定之情形外,得向本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於此情形,本公司得請求必要費用。
(2)得請求本公司補充或更正,但此時應明確提出適當理由與事實。
(3)本公司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時,得請求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
(4)個人資料之正確性有爭議者,得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但因本公司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書面同意,並註明其爭議者,不在此限。
(5)個人資料蒐集之目的消失或利用期限屆滿時,得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但因本公司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6.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個人資料。但拒絕提供時,本公司無法提供相關服務。
7. 本公司蒐集非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時,應於處理或利用前,通知當事人個人資料來源及本隱私權政策第1條第1項至第6項所列事項。另本通知得於
首次利用該個人資料時併同為之。
二、 隱私權政策之變更程序
本公司得依必要變更本隱私權政策。但本隱私權政策之變更於法令上需使用者同意時,變更後之本政策僅適用依本公司規定
方式同意變更之使用者。另本公司擬變更本隱私權政策時,有關變更後之本隱私權政策之施行時間及內容,將以揭示於本公司網站等適當之方式公告
或通知使用者。
三、 Cookie等技術之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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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詢問
就本隱私權政策有疑問、不明之處或意見時,請連絡以下窗口:
電子郵件:service_tw@idec.com電話:02-25776938 (週一 ~ 週五 AM8:30 ~ PM17:30)
制定、施行:2025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