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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持股政策

(1) 作為一個活躍於全球的公司應有的行為基準的一環,為了保持IDEC集團的財務穩健性,IDEC集團原則上不持有政策性股票,除非持有這些股票的理由得到認可。

(2) 承認控股合理性的情況,是指從中長期的角度出發,在正確確定控股的風險、控股的成本和收益等後,驗證了控股的盈利性,綜合考慮了維持和加強業務關係、資本和業務聯盟等控股的目的,認為相互的技術、銷售渠道和其他綜合效益對雙方都有利。董事會決議,通過利用對方的技術、銷售渠道和其他綜合業務推廣能力,提高雙方在各自市場的競爭優勢,實現協同效應,提升IDEC集團的企業價值。

(3)在政策性持股的情況下,根據持股目的等定期審查持股的重要性,並考慮到各種情況,包括對公司和市場的影響、發行人的財務戰略和其他因素,出售被認為不合適的股份。

(4) 作為政策性持股的公司之間不會出現不適當的繼續或縮減交易或阻撓賣股的情況。 
  董事會對政策性持股內容的核查將在必要時與投資者討論。
  投票權的行使是基於對公司是否建立了適當的治理體系,以及是否做出了能夠在中長期內提高企業價值的決策的整體評估,以及公司是否為提高IDEC的企業價值做出了貢獻。